\u201C喜茶\u201D\u201C皇茶\u201D商标注册纠纷之你不知道的事

2018-12-06 13:41

喜茶我们都很熟悉了,最开始叫皇茶。2012年,起源于广东一条名叫江边里的小巷,因为经营不错,广受消费者的欢迎。仅用4年时间,从江门一家20平方的小店,发展到50多家,家家排队的知名网红品牌。

但是,皇茶的商标注册了三年也没有注册下来,也为这个品牌悲剧的结尾埋下了苦果。

  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山寨皇茶店野蛮生长,创始人聂云宸只得无奈改名,放弃了多年辛苦经营的皇茶品牌,花费70万元购买喜茶商标,重新打造品牌。

喜茶的经营者犯了许许多多快消品公司的相同错误,没有及时查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也没有在使用前就申请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快消品行业,商标就是企业的脉门。

喜茶早期商标布局的失误还不止这些,像多米诺效应一样,不严谨的商标布局给后面留下了很多隐患。这不,市场上早有囍茶 XIH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标上成功注册,为此喜茶经营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来了商标无效请求,结果如何?裁定书学习下:


关于第13971390号囍茶 XI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221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唐人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对第13971390号囍茶 XI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从事茶饮文化的企业,对喜茶文字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同时该文字也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喜茶投资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498753号喜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维权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的申请,均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创意设计而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图片、所获荣誉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补充认为喜茶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均缺乏明显的使用意图,其主观恶意明显。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4、申请人及其商标部分使用、获奖及宣传等证据;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由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获准注册,亦未初审公告,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方法、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喜茶投资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喜茶商标的恶意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将文字喜茶作为商号或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茶等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其他略...

  据查询,喜茶购买商标更名后在多个商标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包括喜茶、喜茶热麦、HYT、热麦以及一些图形商标等近1000个。

  然而,本案涉及到的第30类茶、茶饮料商标,喜茶在2016年才提出申请,目前还未注册成功,显然喜茶的商标布局吃了不够及时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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