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申请指南

2018-12-14 15:31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支持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

  本指南所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自营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独立为本企业、本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提供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资助方式:奖励。

四、申报条件(一)资助标准:1、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万元。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万元。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但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万元。

(二)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P备案许可证;3、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4、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5、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原文链接:/h-nd-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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