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半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时间
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nd-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