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9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开庭!KTV经营者要联合起来\u201C反抗\u201D?音乐版权登记-娱乐节目版权登记

2019-03-30 15:23

  2018年11月,作为我国唯一的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要求下架包括《死了都要爱》《小幸运》《十年》《听海》等耳熟能详的歌曲在内的6000多首歌曲,此举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曾于2018年11月8日对该事件进行报道)。

  如今,上述风波的后续或许已经发生。近日,9家KTV公司起诉音集协垄断系列纠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9家KTV公司,原告起诉称,原告是合法登记经营的KTV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音集协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多次向音集协的合作单位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该合作单位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后原告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音集协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签约,导致合同签约未果。

  原告认为,音集协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构成垄断行为,合作单位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音集协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向原告提供管理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等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并判令诉讼费用由音集协承担。

  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音集协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音集协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如确认为音集协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原告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

  此外,音集协还认为,唱吧麦颂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权,音集协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告未对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音集协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音集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行为,是否限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是否应当驳回其起诉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观点。

  目前,上述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据了解,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9家KTV公司,分别是广州市欢发畅娱乐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本报记者 吕可珂 通讯员 范晓玉)

  认识音集协

  公开资料显示,音集协成立于8年5月28日,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协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主要职责包括: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协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原文链接:/h-nd-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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