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今日头条诉百度商业诋毁纠纷案-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文字版权登记-歌曲版权登记-音乐版权登记

2019-04-02 11:13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网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支出2.56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今年6月,百度在其网站以及手机百度PP整理、发布了《碰瓷、卖惨,今日头条正在发动第二次3Q大战》的专题栏目。该专题栏目摘要部分对原告进行了诋毁和贬损,其内容包括:今日头条变成了2018360第二2019,动辄掐架、逢人就咬,以碰瓷大企业作为上位的手段。此外,上述专题还设立了5个栏目,每个栏目下均有2篇至3篇文章,共计14篇文章。原告认为,百度公司作为与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设立这一专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被告一方面误导相关公众,使原告在相关公众特别是网络用户中的正面评价和关注度降低,进而削弱了今日头条的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百度公司通过贬损、诋毁原告的方式来强化其自身的产品和服务优势,提升其自身在互联网市场上的占有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已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等。

  两被告辩称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涉案事实发生在百度新闻客户端,是新闻栏目,百度有新闻资质。涉案文章涉及两件事,报道的背景是头腾大战,涉案文章均有其正当来源,是网站客观评价,不是其杜撰。并认为该案的核心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融合时期,如何理解商誉权和名誉权的边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不构成相关公众的要件,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制作的专题未超出表达自由的边界,未主动表达任何倾向性的观点,只是对现有观点整合,并表示目前都是人工智能整合信息。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侵权的涉案内容关注度高,应当负有批评容忍的义务,如果要求评论完全客观中立,就太苛刻了。

  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与今日头条存在竞争关系;涉案专题内容包括了虚假信息传播及误导性信息传播两大部分,从涉案专题的题目设置、导语文风到子专题的题目设置及文章选取上看,均是针对今日头条负面性的评价引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及误导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百度网讯在公开传播涉案商业言论中,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损害了其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百度网讯立即停止传播涉案专题栏目;在百度网及百度PP的IOS版客户端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日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支出2.56万元。记者联系百度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没收到判决书,尚不了解具体情况。

原文链接:/h-nd-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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