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三红蜜柚培育者称商家未经许可销售,索赔50万元-欧盟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英国商标注册

2019-04-02 11:25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首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中,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销售三红蜜柚,培育者蔡新光起诉认为其销售的三红蜜柚属于繁殖材料,侵犯了其本人享有的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润平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9年11月,蔡新光通过多年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后,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2014年1月1日获得该新品种授权。

  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属无性繁殖,与红肉蜜柚明显不同。三红蜜柚一般采用嫁接的方式进行繁殖,但也可利用外植体细胞(如茎芽、果柄和汁胞)通过组织培养技术进行繁殖,蔡新光已成功通过组织培养技术培养成活植株。

  蔡新光称,经调查,他发现润平公司未经其许可,私自连续、大量的销售三红蜜柚果实。按照相关植物品种保护条例,无性繁殖材料应被认为包括整株植物,整株植物包括果实,故润平公司销售的三红蜜柚果实不仅是涉案品种的收获物,也是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的被诉产品内有退化的籽粒。一般情况下,果实中退化的籽粒不能繁殖出三红蜜柚,正常的籽粒也不一定能全部繁殖出三红蜜柚,但被诉产品中有的籽粒能种出三红蜜柚。润平公司长期大范围内销售被诉产品,且被诉产品价格比其他蜜柚价格高,其侵权行为给蔡新光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润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蜜柚果实,其中没有能繁殖出树苗的籽粒。而且,该果实为食品用途,润平公司未进行任何可繁殖材料的培养行为。其次,润平公司所销售的蜜柚果实具有合法来源,来源其他商家。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的关键争议本案被诉产品的柚子是否属于繁殖材料作出认定。首先,结合蔡新光申请新品种权提交的材料,该新品种的培育和繁殖过程主要通过芽变嫁接的方式,而非利用植物外植体细胞通过组培技术进行,若被诉侵权物并非用于嫁接繁殖的材料,一般不宜判定为繁殖材料。其二,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一般采用低成本、高成活率的繁殖材料,即采用嫁接方式对三红蜜柚进行扩繁。其三,按照润平公司的经营模式,结合商业习惯,其所销售的蜜柚果实主要用于食用,如果为了阻却理论上存在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高成本的将被诉产品作为繁殖材料的可能性,而禁止作为普通公众食物来源的柚子的销售,将导致社会成本畸高。

  综上,作为收获物的柚子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作为收获物的三红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故驳回蔡新光的侵权之诉。

  判决作出后,蔡新光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本案将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原文链接:/h-nd-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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