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案】\u201C椰树\u201D椰汁被仿冒了!外观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9-04-02 11:46

  椰树牌椰汁的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椰树公司)日前将仿冒包装装潢的两家公司告上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索赔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佛山中院。经过审理后,8月7日,该院对外公布了判决结果,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公司因不正当竞争需赔偿8万元。

  案情

  两被告公司擅自使用椰树牌特有装潢被索赔100万

  2016年8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艺某铁制罐有限公司(下称制罐公司)位于佛山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查封椰之恋椰子汁饮料金属罐8625个。

  同年11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制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饮料金属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饮料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责令其停止仿冒行为并作出消存、罚款等处罚措施。

  2017年3月,椰树公司将生产椰之恋的制罐公司,其所属的富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饮料公司)和股东杜某一并告上禅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椰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共100万元。

两被告公司仿冒椰树牌外观装潢、包装图案

  争议

  外观专利过期,装潢是否仍受保护?

  在诉讼中,三被告辩称椰树公司就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贴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超过专利权期限,该专利的相关权利即关于装潢方面的设计元素等已不再为椰树公司独有,其他人均有权使用。此外,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与椰树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罐贴有巨大区别,椰树公司使用的椰子汁装潢亦不断在变更、调整,不属特有装潢。

  而原告椰树公司则认为,其主张权利的特有包装为易拉罐罐体,特有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该装潢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主要为标语方面的变动,其余主要部分基本一致,其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仍有正常使用并在市场上流通。

  一审

  椰树牌椰子汁装潢属特有装潢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应为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的装潢为其所特有。该案中,椰树公司作为经营食品、饮料的企业,成立于1980年。其注册并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商标于1999年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椰树牌天然椰子汁自2年起多次被认定为海南省名牌产品,6年起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因此,椰树公司的椰树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椰子汁产品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依法认定为知名商品。

  其次,针对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包装、装潢的问题,法院则认为易拉铁罐属于饮料食品包装行业中通用的包装,椰树椰子汁易拉罐包装的形状亦无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不具有特有性。

  但椰树椰子汁所使用的罐贴于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该装潢由一系列文字、图形、色彩等排列组合而成,具有独特性,虽然该装潢在后来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有所调整,但主要是部分文字内容的调整,图案、色彩、构图、字形及各要素的组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动,即其已形成的显著的整体形象并未发生改变。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椰树公司的椰树椰子汁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依法受保护的特有装潢。

  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正面经过比对,均为黑色长形圆柱罐体,从上到下依次为红色梯形(内有白色字体)、黄色长方形及蓝色U形图案。在蓝色U形图案里,其字体均为大小相似的黄色楷体文字,主视图底部均有剖开的椰子及盛装椰子汁的杯子图案。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在字形、图形、颜色、构图及各要素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近似,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8月,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椰子汁商品特有装潢相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该案当事人对椰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证实,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亦未有足够证据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禅城法院认定两公司需赔偿椰树公司8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制罐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制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罐贴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失效,相关设计要素与组合方式应由全社会共享。而且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半成品,没有流入市场,未对椰树公司造成实际、直接的经济损失。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椰树公司的椰子汁商品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该装潢所依附的椰子汁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椰树公司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而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来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不同手段,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超过保护期,只要权利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附于该商品上的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同时,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椰树公司椰子汁商品的装潢在文字内容以及椰子、玻璃杯图案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上述差异并不影响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的混淆。

  且制罐公司作为制罐企业,对相关食品行业内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椰树牌椰子汁及其特有装潢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两公司未经椰树公司许可,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与椰树牌椰子汁特有装潢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均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令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此外,法院认为制罐公司上诉称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佛山中院依法驳回制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nd-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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