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19-12-17 17:16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常委、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反馈联审办,并根据情况追回支持资金。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后续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秒批输出审批结果→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开展核查,通过智能审批程序或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进行核对,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智能审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输出审批和核对数据表单,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资金。

  (四)归档。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绩效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估为核心,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一种管理方式,分为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产业支持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在申请年初预算的同时提出绩效目标,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填报统一格式的绩效目标总体计划表,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绩效跟踪。各主管部门定期对支持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支持对象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等情况,收集支持对象经营发展经济数据等,分析支持对象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四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较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综合贡献较小的项目,考虑取消支持。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历史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区配套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5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支持

  (一)迁入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迁入安置支持,按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计算,最高100万元。

  (二)住房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条件给予人才住房支持,支持标准按6万元/套/年计算,原则上最多40套,连续支持3年。

  第十一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二)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最高万元/年。

  第十三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所有项目均需提请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与拟落户企业(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逐条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或机构;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商贸业、工业企业、公共领域企业、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6.对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福田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二)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此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入选500强支持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培育、购置办公用房、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入选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支持项目仅支持其中一项。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加速5G通信产业聚集,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和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贡献,按增长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支持,分三年支付,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区政府物业除外)的,可按每年租金实际租赁价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投资统计,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对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信息化支持

  (一)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制造业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主要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管理及工业上云等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两化融合支持

  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发展,对上年度1月1日后已完工的两化融合项目,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

  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和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5G通信采购支持 对采购本辖区内非关联企业5G通信领域产品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超过万元的本辖区内企业,按当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5G通信产品推广支持 对于辖区内企业销售自主设计研发的、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5G通信领域相关产品,单款产品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和5G通信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工业投资支持、技术改造支持、5G项目支持不纳入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的运营机构,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综合贡献奖励;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品牌建设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1.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及创新商业业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2.对在福田区开设的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4.经备案,对在华强北路步行街临街开设的一线消费电子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第三方机构调查均价给予30%的租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品牌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第四条 商业增长支持

  (一)销售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最高万元的支持。

  2.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电商销售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1)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第五条 消费升级支持

  (一)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

  经备案,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的投资额10%的标准分三年对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

  经备案,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福田区建立新的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照特色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建设、统一风格装修装饰、标志设置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展馆;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或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市场。

  (四)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中心区商圈、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大型展览支持

  对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展览机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福田区展览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以及在中心区、华强北等重点片区组织、开展专项商业活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经事前审批,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等形式开展促销的大型购物中心、社会组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对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的新品发布、主题宣传等活动,由项目运营单位提请方案,经事前审批,可按上述条款给予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活动支持,每年累计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农业企业支持

  (一)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农业企业;

  4.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品牌引进支持项目、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年度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增长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项目与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大型展览支持项目、国际认证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农产品冷链体系、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五)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金融科技,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以及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三)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四)金融科技企业;

  (五)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金融总部激励奖 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或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可认定为地方金融总部,依条件给予金融总部激励奖,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债券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万元。

  第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专项保险支持 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特色机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私募及创投综合贡献支持 对上年度综合贡献重大(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贡献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一条 金融科技支持

  (一)专项保险支持。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创新项目支持。为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场景应用,设立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三)青年人才培训支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企业(机构)或行业组织设立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培训基地,按照其综合贡献,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人才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相关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或金融科技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特色机构支持、金融科技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金融总部激励奖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总部认定支持、总部经营支持同一年度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境内上市支持

  (一)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境外上市支持 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支持 2018年1月1后,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清科年度排名或投中年度排名前20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购房支持 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上市企业年费支持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年费支持。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如下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四)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万元一次性支持。

  前款第二、三、四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7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5万元/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5.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七)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秘书处工作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同一单位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以下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018年申请上述1、2、3目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目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支持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前款第一、二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六)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八)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九)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十)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支持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六)绿色建筑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万元。对辖区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建造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库,所有支持项目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2018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2019、第四项2018孔雀计划2019团队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三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五条第三项众创空间配套、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二项科技活动支持、第三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第四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第五项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七项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八项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九项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十项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五项R投入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六条第三项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第九条第五项清洁生产支持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和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 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于活动结束三个月内申请。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房租支持 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8∶0021∶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按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esign 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德国红点至尊奖、之星奖,德国i设计金奖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R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济贡献。

  第二十一条 工匠大师引进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区设立工作室的,按实际投资额分别最高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产业空间培育支持 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众创空间,经备案,按每一千平米给予10万元支持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课题支持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及专业学者从事粤港澳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课题研究,其可行性建议经区政府采纳后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一)旅行社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绿色饭店认定支持。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三)景区认定支持。对新评为国家5、4、3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升级为4景区、4升级为5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第二十六条 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一)酒店入境经营支持。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二)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体育企业,按营业收入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八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七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第八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九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电视台首播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二十一条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十二条产业空间培育支持、第二十三条课题支持、第二十五条中景区认定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营商环境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福田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商协会)。

  第三条 落户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四条 装修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或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首次装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装修审计核准金额的30%以下,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五条 运营支持

  (一)活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

  对商协会主导建设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四)国家级认定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商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五)信息化支持

  对商协会建成的给企业或会员提供搜索引擎、品牌推广等信息化的综合网络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六)商协会人才支持

  对与获得活力评估排名前100的商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商协会两年以上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七)商协会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办、承办促进商协会之间交流合作、联合发展的秘书长沙龙、粤港澳大湾区商协会建设交流活动,校友会及其他重点专业机构组织的高层次专项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八)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对当年获得商协会活力评估排名前50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给予连续两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资金按一年核定拨付,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总额。

  经备案,对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连续三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资金按一年核定拨付,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总额。

  第六条 产业提升支持

  (一)展会支持

  经备案,对主办、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会、博览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万元支持。

  (二)高端峰会支持

  经备案,对在本区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端研讨会、峰会、重要大赛及品牌活动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重大研究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的行业规划等重大研究项目,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重点行业数据统计调研支持

  经备案,对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数据统计并完成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分析调研报告的商协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支持。

  (五)纳统支持

  经备案,对发现会员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范畴并协助企业完成在地统计的商协会,该会员企业成功列入统计基本名录并成为四上企业后,按成功纳统一家企业给予商协会最高5万元支持。

  (六)国际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七)国家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八)行业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且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按项目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第七条 招才引智支持

  (一)院士工作站引荐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经商协会对接推动,促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在辖区企业建站并正式挂牌运营的,每促成一家按挂牌企业获得上级建站资金支持的10%标准,给予该商协会最高5万元支持。

  (二)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招商引资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精准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商协会,每引进一个项目按照该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1%为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二)招商推介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牵头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福田营商环境推介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特殊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引进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的商协会,其引入落户奖励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及特殊项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供应链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管理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年。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50万元/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备案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管理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企业办公用房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合伙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受统计关系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制企业除外)、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领域的重点行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经营增长奖 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同比增长额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备案,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价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收入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人才培训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促进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支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平台、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在八卦岭片区实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和军民融合企业及该类企业园区运营机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

  第五条 产业导向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支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申请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与企业应为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类。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年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且该物业的管理费、空调费等不得超过区域内同类物业市场水平。

  第八条 企业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企业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

  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八卦岭片区不适用此项政策。)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第一、三、四项所指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统租整栋楼宇支持 对统租整栋工业厂房且引进经区政府认可的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按每栋2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支持。(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八卦岭片区。)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针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政策执行部门 由产业部门负责审核并给予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中涉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项目准入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五条 监管考核

  (一)运营机构监管考核

  1.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产值、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2.产业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纳统、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企业监管考核

  1.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2.对于企业上一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三)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四)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基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租用社会物业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给予租赁支持。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高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含7个子单元园区,包括福田中心商务区(T01)、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T02)、金地工业区(T03),福田保税区(T04)、华强北工业区(TO5)、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T06)、八卦岭工业区(T07)。

  福田中心商务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彩田路,南至福强路,西至新洲路、沙嘴路、泰然一路、滨河大道、农林路,北至红荔路、福中三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9.12平方公里。

  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具体范围为东至新洲路,南至金地一路,西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沙电影院,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金地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地物业大厦,南至沙嘴村村内支路、好景豪园,西至沙嘴路,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09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桃花路,南至深圳河,西至金葵路,北至红花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4平方公里。

  华强北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上步中路,南至深南中路,西至华富路,北至红荔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34平方公里。

  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皇岗路,南至笋岗路、北环大道,西至新洲路,北至梅坳八路、梅华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72平方公里。

  八卦岭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平方公里。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获得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高管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技术团队带头人中的一人按上年度在福田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区里其他专项资金有关高管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行业需与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购置物业片区定位相一致。

  (四)办公用房租赁支持(社会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转租。

  (五)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政府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不得转租。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国高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

  (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九)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中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其他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相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11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特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支持领域 药品包括化学药(第1-4类,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生物制品(第1-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7版执行)、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7版执行)等;医疗器械领域支持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产品、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的合同研究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新药临床批件 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药品生产批件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GMP证书及生产许可认证 对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相关资质认证 对福田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P)资质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增加一个专业额外支持5万元;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于接受上市许可人研发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在福田区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受托研发机构,每个品种的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含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福田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认证支持 对获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巴西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韩国K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加坡HS(卫生科学管理局)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特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或机构(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公共技术平台及项目配套

  支持各类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承担国家级技术平台项目的企业,按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市集成电路项目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30%、2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100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对R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R投入的1%,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万元的支持。

  该条与其他产业资金政策中有关R投入支持可以同时申请。

  第五条 支持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支持IP购买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测试验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流片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万元的支持。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量产产品流片进行支持,按量产产品流片费用的最高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的,按照国家实际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生产性用电支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附

  措施适用对象的主营业务目录及名词解释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器(PU)、图形处理器(GPU)、微控制器(MU)、存储器、数字信号处理器(SP)、嵌入式PU、I芯片、通信芯片、数字电视芯片、存储模组、先进模组、多媒体芯片、信息安全和视频监控芯片、智能卡芯片、汽车电子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智能电网芯片、传感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图像传感器芯片、人机交互处理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控制电路及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等芯片的设计。

  2.集成电路的芯片设计服务、工具研发、IP产品研发。

  3.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等于及小于100纳米的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等于及小于0.5微米的模拟集成电路、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制造。

  4.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M)、芯片级封装(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G)、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覆晶封装(lip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an-Out)、三维封装(3)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5.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SI、G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6.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所用的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退火设备、单晶生长设备、薄膜生长设备、化学机械抛光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等。

  7.专有名词解释。

  本措施中的IP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已经设计好并经过验证的、可重复利用的集成电路模块。

  本措施中的MPW(Multi Project Wafer)是多项目晶圆,就是将多个使用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片上流片,制造完成后,每个设计可以得到数十片芯片样品。

  本措施中的流片指的是试生产,像流水线一样通过一系列工艺步骤制造芯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在企业承诺中明确约定对因企业违约而追回资金的责任,及拒不退还支持资金的违约责任。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五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项目建设地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第四条 资金管理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最长可追溯至经福田区产业资金网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前6个月。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0万元。其中: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单笔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直接资助资金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直接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条 市区联动 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财政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支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财政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股权代持机构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完成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资质核查、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核查、尽职调查报告复核等工作,形成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同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项目评审报告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监管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价格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实际股权价格确定。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支持 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相关分配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 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已获得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资助的,在财政资金未完成股权退出手续前,不得再次享受财政股权资助。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按照一核三带一轴八组团的产业布局,对辖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片区)内的企业视情况予以引导、支持。对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本政策给予专项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不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 本政策涉及区财政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发布宣传、受理、公示公告、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支持资格认定和支持事项的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的城市更新片区由对应产业主管部门提请产业联席会议审定。申请重点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城市更新片区实地经营满一年,且商事注册地、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

  (二)主营业务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门类和行业分类。

  (三)前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较大。

  (四)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

  支持对象分自用业主、自用租户和创新平台三类,自用业主指在片区拥有物业且用于其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自用租户指在片区内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场地用于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创新平台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或加速器,且承诺平台内80%的企业随其一并搬迁。

  第五条 支持面积 支持面积按支持对象搬迁前两年在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活动使用面积的年度平均数计算。自用业主只计其自身经营使用部分,自用租户不计再出租的面积,创新平台按其实际出租给创新型企业面积计。

  第六条 事前备案 申请专项支持的企业,在搬迁前应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支持资格、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支持面积。

  第七条 搬迁支持 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后,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40元和80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装修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新经营场所装修的企业,待装修工程完工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0元、元和30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10元、220元和330元。

  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20元、240元和36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租用临时经营场所的,签订临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每年给予过渡期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15元和2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18元和25元。

  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20元和30元。

  本项支持按年核定和拨付,企业先交租后申请支持,支持期从企业实际搬迁月起至本政策实施期结束止。

  第十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的调整

  过渡期租金支持结合申请企业经营状况予以调整:

  高贡献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综合贡献重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高成长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P、综合贡献、R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之一年增长率在10%至20%(含本数)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20%以上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经营欠佳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P、综合贡献、R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中任两项年下降率达3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70%核定;任两项下降率达5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50%核定;综合贡献低于100万元的,暂停本年度申请资格,下一年度以上年度指标数为基数核定。

  同时符合高贡献和高成长条件的企业,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R)、进出口额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其搬迁、装修和过渡期租金等支持可另行约定,具体按所在片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实际经营面积确定,其中装修支持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过渡期租金支持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0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十二条 罚则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主动交还已收到的支持资金;不交还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支持资金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对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接受区其它产业政策中办公用房及租金支持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 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ndrew Martin Interior esign 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PI)、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R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R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四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园建设支持、第六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R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八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时尚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九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七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二条国际化拓展支持、第十四条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十五条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限制性条款 本试点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除外条款 本试点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nd-1625.html

标签: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9-2022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