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四十条: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习生须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
3.申报单位须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实习合同;
4.申报单位须发给实习生实习工资;
5.实习生实际工作地点在宝安区;
6.人员备案需在实习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1.给予博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给予硕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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