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南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贴申请指南

2021-01-25 14:40

一、政策内容

南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是南山区提升创新能力支持计划的一部分,计划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省或市初创期建设补贴的50%给予支持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

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之后认定);

2、新建设的研发机构(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建设):

(1)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2)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3)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500强排行榜为准)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综合排名60名以内(以最新的US News 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Times Higher 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为准)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

2、在南山区注册和设立。申报单位注册地应为南山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南山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高。注册满一年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申报单位为新成立(注册不满一年)的,注册资金实缴应不少于500万元。

4、研发基础条件扎实。申报单位应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其中,办公和科研场所应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计算机、通讯软硬件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研发人员充足。申报单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

6、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申报单位应面向产业科技创新和按照市场规律制定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机构能良性运作和发展,有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研发经费独立核算。

以上条件符合情况以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为准。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五、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

4、如申请单位为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之后认定),则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省或市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否则,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与本项目申报条件相关的所有指标进行审计,且出具方必须为南山区审计局指定的合资格的审计机构)。研发经费核算和补贴仅限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不含孵化企业、参股公司;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规划);

(3)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的管理章程;

(4)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5)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购置和完税票据;场地租用的相关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完税票据;人员社保证明、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完税票据;

(6)证明申报单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的相关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原文链接:/h-nd-2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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