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请求;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给予救济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减缴或者缓缴。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两个以上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缓缴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的60%。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
法律依据
专利费减免办法第七条个人请求缓缴专利费的,应当在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在减缓费用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按照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审查费用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之年起3年的年费)
申请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缓交上述五项费用,其他各项专利费用按规定缴纳。第二条专利费减免比例
1.个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
2.单位申请缓解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0%。
3 .两个以上个人(含两个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60%。
4.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不予减缓。第三条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程序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减费请求书中写明其年收入。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减费请求书中写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证明。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缓交专利申请费的,应当提交缓交专利申请费的请求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如不明确本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国家部委直属单位可由部科技司和委、局专利管理处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可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局认证。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注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如果是企业,应说明盈亏情况;不是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请求缓交上述五项费用。提出专利申请后,只有申请费以外的未到期费用可以请求延期,但该请求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至少两个月提出。第四条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免请求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后生效。减费请求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免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的数额缴纳或者补足费用。请求批准后,如果专利局再次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批准决定。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经济收入后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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